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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验收的通知
2024-11-28 15:29  

为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的主体作用,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启动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建设的验收工作,具体如下:

一、验收目的

推动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建设,评选优秀的心理辅导室,促进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建设。

二、验收时间

2024年11月28日—12月4日

三、验收方式

实地考察

四、验收标准与格次

(一)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负责人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积极投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拥有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经验。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工作成员包括辅导员和心理委员、心理信息员和心理部等学生骨干组成。

(二)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专门用于学生心理辅导、谈心谈话等工作,面积不小于 20平方米,室内布置整洁、温馨,适合开展心理服务工作;

(三)心理辅导室的名称能够体现心理援助、服务与活动的主导理念,贴近学生;

(四)心理辅导室配备有沙发、茶几、窗帘、钟表、心理书

籍等基本设施,在此基础上可以配备心理活动的相关设备;

(五)心理辅导室要有值班安排、工作职责、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六)心理辅导室主要用于开展学生访谈、心理辅导和危机

预等工作,每学期开展上述工作人次不少于本院学生数的10%,且有上述工作的支撑材料;

(七)在辅导室开展工作的教师和学生等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辅导的记录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鼓励各二级学院结合专业特色、学生特点,建设具有学院特色的心理辅导室,塑造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品牌。

(九)在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的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有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帮扶措施得当,管理服务到位,有效化解心理危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心理辅导室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建设心理辅导室,并积极参与配合验收工作;

(二)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验收结果纳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附:验收标准和验收人员名单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

20241127

初审/卫博复审/王永铎 终审/冀红举

 

附件【附件1.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室验收标准.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验收人员名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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